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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高院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工作指引 反家庭暴力

                時間:2019-11-28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高法院制定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旨在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

                申請主體為家庭成員

                《指引》中提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系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系終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參照該工作指引執行。

                申請條件有哪些?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對于申請人申請請求的內容不足以保護其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增加相應的申請請求。

                對于申請人缺乏舉證能力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申請人舉證,同時也可以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等,由該類組織向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援助。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這些材料

                《指引》中提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或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交由申請人簽名、捺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載明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請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和相關證據。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申請費

                在立案受理方面,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當作為獨立案件單獨立案,不以當事人是否提起離婚訴訟等其他訴訟為前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申請費,且不需要提供擔保。

                同時,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同于訴訟案件,高度蓋然性等證明標準不適用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法官對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險根據內心確信作出判斷。

                裁定內容可增加具體措施

                該《指引》還明確,為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執行性和實效性,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主文內容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一步細化,增加具體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時裁定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離措施和防止、救濟措施。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可以裁定被申請人具體的隔離距離和活動范圍。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應當同時裁定被申請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請人活動的距離和范圍的措施等。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在裁定執行方面,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訓誡,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始文件:
                 

                經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2019年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工作指引》,現予以全文發布。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工作指引》

                 

                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提高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質量、效率和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等規定,結合我市人身安全保護令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如下指引。

                 

                、申請主體

                 

                1、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

                 

                2、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系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系終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參照本工作指引執行。

                 

                二、申請條件

                 

                3、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4、申請人申請請求的內容不足以保護其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增加相應的申請請求。

                 

                5、申請人缺乏舉證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申請人舉證。人民法院也可以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等,由該類組織向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援助。

                 

                、申請材料

                 

                6、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或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交由申請人簽名、捺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載明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請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和相關證據。

                 

                當事人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實際居住地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向家庭暴力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提交報警記錄、基層組織或相關社會組織的接訪登記等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地的證據。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提交如下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近親屬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申請書和申請人、被申請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7、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相關證據包括申請人的陳述、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傷情鑒定報告、醫院病歷及傷情照片、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等。

                 

                8、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本人或代為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或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交由申請人簽名、捺印。代為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如下相關證明材料:

                 

                (1)當事人近親屬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申請書和申請人、被申請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立案受理

                 

                9、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當作為獨立案件單獨立案,不以當事人是否提起離婚訴訟等其他訴訟為前提。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應當以“人身安全保護令審查案件”單獨立案,案號類型代字為“民保令”。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案件”單獨立案,案號類型代字為“民保更”。

                 

                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強制執行的,應以“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案件”單獨立案,案號類型代字為“民保執”。

                 

                10、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申請費,且不需要提供擔保。

                 

                、審查程序

                 

                11、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比照特別程序案件進行審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開庭、證明標準等規定不適用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1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原則上進行書面審查。

                 

                13、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聽證的方式進行審查。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家事調查員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邀請專家輔助人對案件進行分析及判斷,供人民法院在作出復議決定時參考。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證明標準

                 

                14、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同于訴訟案件,高度蓋然性等證明標準不適用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法官對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險根據內心確信作出判斷。

                 

                、裁定內容

                 

                15、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內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確定,即: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請求,不得擅自變更。

                 

                人民法院發現《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機構未履行保護義務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16、為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執行性和實效性,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主文內容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一步細化,增加具體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時裁定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離措施和防止、救濟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可以裁定被申請人具體的隔離距離和活動范圍。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應當同時裁定被申請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請人活動的距離和范圍的措施等。

                 

                17、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經審查,申請人的撤銷、變更申請系申請人自愿且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撤銷、變更。

                 

                申請人申請延長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執行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準許。

                 

                、裁定執行

                 

                18、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同住成年家屬、申請人現居住地的轄區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送達。

                 

                代為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應當送達代為申請的個人或機構。

                 

                人民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協助執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協助事項應當明確具體。

                 

                19、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當地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與婦女聯合會、公安機關、共青團、關工委、老齡委等一道共同做好執行工作和跟蹤回訪工作。

                 

                20、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訓誡,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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